1.常规应付费用。
我们都知道,在FOB条件下,托运人一般只负责开运港的费用,也就是上船前的费用,包括提货费、装箱费、港口费、港口费、提单、舱单录入、码头营运费(ORC)、铅封费、报关费等。
特别注意美国AMS、欧盟ENS等舱单的申报费,因为都是装船前在起运港申报的,所以这些费用属于离岸前发生的费用,一般由发货人承担。当然,除非客户同意承担这部分费用。 2.事故费用。 1.船货衔接不当的费用。 FOB,船舶和货物之间的联系是关键。如果没有及时的机柜不能进入香港,由此产生的机舱费用和滞期费用将由发货人承担;相反,储存过早、逾期装箱费用、仓储费用也由发货人承担。因此,FOB应反复确认装运期和装运港,保持密切沟通,确保船舶和货物之间的联系。 2.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费用。 由于某种原因,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没有提货或支付运费。此时,承运人除不能及时收回运费外,还面临货物被当地海关拍卖或产生高额存款的情况。因此,您可以首先向收货人要求付款,并在失败后转向发货人。 海运费:原则上由收货人承担,无人提货时可转回发货人; 提货:首先通知收货人提货,无人提货,如回运或转售,通知发货人处理; 目的港滞箱费。滞港费:无人提货产生滞箱费和滞港费,货物不足抵扣的,可由发货人承担。 3.指定代理费用高。 指定货运代理的成本往往远高于普通货运代理。这是因为货运代理由收货人指定,即收货人与货运代理签订的运输合同,而不是卖方。货运代理人对收货人负责。 发货人与货运代理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一般不可能讨价还价。因此,指定货运代理给出的一系列起运港费用将相对高于普通货运代理。如果这部分差额不是很过分,为了顺利发货,发货人只能忍受高成本标准。 4.赔偿货物损坏。 在目的港开箱验货时,收货人一般对货物损坏负责。而且收货人一般买保险,可以申请保险赔偿。但是,如果不处理,收货人可能仍然会与发货人协商。 如果货物损坏是由于发货人的包装。检查柜不仔细或上船前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对货物损坏负有一定责任,需要协商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果能证明不是自己的责任,可以拿出包装照片、包装清单或其他证明材料,让收货人向船方索赔。 5.无单放货损失。 在FOB条款下,发货人比指定公司更是指定的货运代理。但由于指定货运代理通常与收货人保持密切的业务关系,指定货运代理很可能在没有收回原始提单的情况下直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没有订单,导致发货人虽然持有提单,但实际上是空的,最终造成重大损失。 6.信用证软坑 信用证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定的条款,会威胁受益人的外汇安全,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和预付款的好处是隐藏的。 如果发货人不注意,提交的文件与信用证不一致,将被拒绝付款,发货人将陷入被动地位,进退两难,货款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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